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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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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三)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四)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元/

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

m2,第二类片区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

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五)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2、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22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3、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4、林木、竹木:每亩0.2万元。

5、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6、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7、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六)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1、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2、天然野生杂木。

(七)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事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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