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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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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 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客观:

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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