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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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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司缴纳社保流程如下:

1、先开立企业社保帐户,一般是在企业的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已成功办理登记手续后,当月15日(含当日)内所申报的社保业务属当月缴费记录,15日后的属次月缴费记录;社保机构统一在每月的20日(含当日)至当月底托收社保费;

2、然后把已经在之前参加社保的员工的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社保帐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

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综上所述,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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