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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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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规定如下:

1、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8、事故应急措施;

9、评估结论与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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