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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低保被取消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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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问明取消的原因,低保的确定和取消是由民政部门决定的,当低保被取消后要向村委会问明情况,查明取消的原因;
2、取消原因情况属实的就接受事实,取消低保的原因不实可以申诉,申诉不成功的可以投诉;
3、可以拨打当地热线进行投诉。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列入财政预算。
不予享受低保待遇有如下情况: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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