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应包括如下: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具有使用功能;
2、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栋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
4、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无论是否使用,下方空间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5、临街建筑,选廊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无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6、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中多层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7、阳台、挑廊、檐廊等与室内不相通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