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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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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①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②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③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④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⑤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⑥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⑦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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