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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拒绝收到送达的传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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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拒绝传票的办法:人民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传票。在法定的开庭时间内,当事人仍未出席庭审的,人民应当缺席判决。若为原告缺席,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但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经许可不出庭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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