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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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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2、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3、人民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需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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