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简易计税3%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2、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可开具专用。
在实务中开具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2、二手车交易市场核对企业自行开具的记账联原件、联复印件及相关过户资料,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将转移登记联交付纳税人。企业将转移登记联转交给购买方,在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3、企业还应将自开的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只交付联)交给购买方作为抵扣认证和入账的凭据。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卖二手车虽不会经常发生,但却总要碰上一两次,特别是营改增以后,会有更多企业会遇到卖二手车的情况,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卖二手车在各种情况下该如何开。在介绍如何开具前,先普及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旧物的相关税收: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也就是说,不同的纳税主体在不同情况下的税率各不相同,另外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并不属于二手车销售行为,无需对二手车的转让行为缴纳,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