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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立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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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建议撤回案件或直接不起诉;可判处无罪。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证据不足应作不予受理;立案至开庭前阶段,证据不足应责令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无罪。自诉案件一旦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无罪,不得驳回自诉。自诉人可和解或撤回自诉。

法律分析

如果在侦查阶段,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建议撤回案件,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可以判处无罪。

一、审查立案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害人(或起诉人)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人民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作何处理。

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但是,人民应和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一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以对被害人(或起诉人)的起诉权作出积极明确的否定评价。

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尚未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

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应当同时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两个条件。

而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是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的,显然人民不应开庭审理,而应责令自诉人限期补充证据,在自诉人补证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

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环节。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自诉案件一旦经过开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人民发现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实体判决,以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能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当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如果在侦查阶段证据不足,会直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建议撤回案件或直接做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可以判处无罪。对于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人民应裁定不予受理,对被害人或起诉人的起诉权作出明确的否定评价。在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如果自诉案件证据不足,人民应责令自诉人补充证据或者撤回自诉。在开庭后至宣判阶段,如果证据不足,人民应以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当然,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和地方各级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和地方各级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和地方各级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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