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事诉讼胜诉后,原告支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应退还?

民事诉讼胜诉后,原告支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应退还?

来源:99网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判决书应明确判决结果、理由和诉讼费用负担。申请执行判决等事项需交纳申请费。

法律分析

讼费是退还的,会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执行法官会一并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结语

判决案件争议标的需要强制执行时,诉讼费用执行法官将一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但如确有困难,可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判决书应明确判决结果、理由、适用法律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并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并加盖印章。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执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需要交纳申请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