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是2011年施行。
的职能包括:
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经费保障,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