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如下:
1、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
2、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被告人的权利能够得到以下有效保障:
1、人民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核准的严重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人民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