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不要加盖专用章。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相同。,因此,电子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专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形式》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