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两个问题:
(一)此项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
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亦应受理。
(二)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这是指原离婚诉讼所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如果出现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发生了其他变化,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想在这六个月内尽快再次提出离婚,那么可以考虑由原来的被告理出离婚,或者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
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庭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起诉离婚后是这样的:
原告提交起诉离婚所需的材料,到申请立案登记后,排期开庭,等待法庭的开庭通知。而在受理案件后,也会依法送达传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按照指定的日期前来开庭。
实际上,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大概可分为两个:
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如果还不能查明下落,则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此时会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一是由于某种原因(正当理由),被告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则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