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专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开具专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超过30日的,需要特殊程序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开具专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超过30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采取特殊程序认证。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认证专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纳税人提交的专用原件。
(二)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三)其他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纳税人应该及时认证专用,否则需要特殊程序认证。同时,还要注意提交申请认证所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