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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羁押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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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判决执行那天开始计算的。在判决执行前对行为人进行了先行羁押的,也就是行为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机关或者羁押的,这段羁押的时间也可以折抵刑期。羁押多少天就可以折抵多少天的刑期。

根据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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