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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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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上面所所说的,强拆是可以被允许的,一般只要在进行强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同时在进行公证时就一定要先通知被拆迁方,对于房屋里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只有确定双方没有任何异议的,才可以实施强拆。

一、如何与拆迁方谈判

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谈判时,想要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首先要了解征收补偿方案、然后了解自己房屋价值、掌握拆迁的法律知识,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谈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遭遇强制拆迁如何维权

1、行政复议

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2、行政诉讼即打官司

这次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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