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房屋被拆十年还没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给予安置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财产置换的,征收部门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这是在对房屋进行拆迁之前的拆迁补偿问题,如果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
一、拆迁补偿的程序如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申请安置房的条件如下:
1、安置房对象为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
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4、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总之,房屋被拆迁十年后仍然没有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门给予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上进行补偿。如果不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