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批准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其他土地征收需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征地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乡镇、街道、村委会、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可参与拆迁工作,但无权征地,只是帮忙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见,能够组织和实施征地的,只能是市县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征地拆迁工作周期长、任务重,不可能全部靠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操作,因此,具体实施中还会授权或者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参与到拆迁工作中来,但这不意味着这些机关或者机构就有权征地,他们只是帮忙的,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征地。
拓展延伸
征地权力的层级分配及执行机制
征地权力的层级分配及执行机制涉及多个层面。在层面,征地权力通常由国家或国土资源部负责。各省级则在的指导下,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权力分配。在地方层面,征地权力一般由市县行使。执行机制方面,通常会设立专门的征地管理机构,负责征地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征地程序包括土地调查评估、征地补偿协商、征地决定、征地补偿支付等环节,确保征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征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权力的层级分配及执行机制涉及多个层面。在层面,征地权力由国家或国土资源部负责。各省级则在的指导下,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权力分配。在地方层面,征地权力由市县行使,并设立专门的征地管理机构,负责规范和监督征地程序。征地过程必须合法、公正、透明,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相关部门还会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征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