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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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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被告人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汉族,高中文化。因包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逮捕(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被取保候审,十二月四日撤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汝南县人民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帮助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最高刑只有3年徒刑;妨害作证罪没有这个要求,而且最高刑为7年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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