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2、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