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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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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描述:销售过的固定资产如何交纳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问题解答》的通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咨询描述:销售过的固定资产如何交纳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问题解答》的通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您可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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