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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写的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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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形式可分为“共有”和“单独所有”两种:

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但并非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和最终根据,在登记为单独所有与真实为夫妻共有的情况下,应当据实确定物权归属,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单独所有”的含义及法律意义:对于“单独所有”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定义。住建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指出“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依此表述,共有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是与单独所有相对而言的。

单独所有指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人一人所有。这种解释,符合社会大众对“单独所有”的通常理解。

一、办理《房屋共有权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3、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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