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以增加诉求。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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