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2003年5月7日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