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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时间计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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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怎么办

在2001年7月1日以前,根据原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这样,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正确,当事人就失去了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取消了上述,规定了对不管涉及发明专利还是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新专利法是于2001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就涉及到对在新专利法实施前提出的无效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此问题上是这样处理的,对于在2001年7月1日前提出无效请求但在此后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一律按新专利法执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起诉;对于在2001年7月1日前提出无效请求并且在2001年7月1日前已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但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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