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
(2)挪用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具体有: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根据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之规定,此罪名已被取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徇私枉法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
(7)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