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的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联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
税务机关对丢失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