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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有哪些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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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仲裁期间,如果扔保持有劳动关系且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劳动关系存疑,或者员工本人未正常出勤则应由劳动仲裁确认。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当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资。

一、超过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怎么办

超过劳动法中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理方式如下: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如果严重超时加班,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要求立案处理;

3、在灾害紧急处理和公共设施抢修期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1、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总之,超过劳动法工作时间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施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时超过八小时的,超过部分算加班时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一点五倍的加班工资,如果是在休息日,需要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两倍的加班工资。如果严重超时加班,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要求立案处理。

二、不发工资有什么解决方法

如果单位拖欠工资,要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发放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可以向起诉。

向单位要工资需收集的证据如下:

具体来说,劳动者向单位要工资时应当留意收集以下三个方面证据: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向劳动保障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及邮局回执等。

单位拖欠工资一直不发或者是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也伤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依,但一般不能直接向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准备好相关的劳动证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三、如何保住年终奖?

三种违规情形,劳动者可举报。

在实践中,如遇到以下几种企业违法违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1.无故迟发或拒发

有的企业为了防止员工跳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自己制定的制度拖延发放年终奖,这种情况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如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不能以上述理由扣除年终奖金。

2.以“经营不善”为由少发

年终奖发放方式一旦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了年终奖,用人单位就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而不能以“单位效益不好”等理由拒发、少发、缓发。

3.以工作不满一年为由不发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而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发放年终奖的考核因素。因此,如果双方已明确约定“工作不满一年不发年终奖”,并已得到劳动者的认可,这种约定是合理的。如果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一视同仁。

教你几招:出现纠纷可提起劳动仲裁

面对企业不发或少发年终奖引发纠纷,员工维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年终奖条款的设置,如有异议,应与用人单位及时沟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3.若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用人单位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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