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谓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领购方式有: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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