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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所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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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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