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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保释中的人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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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是什么?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当然,成为保证人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另外,最高人民《规则》第4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保与财产保的区别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按照最高人民《规则》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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