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概念
新《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规定了累犯制度。即第65条规定了普通累犯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制度:“危害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构成要件
普通累犯构成的条件是:
1、主观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罪行条件
前罪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特殊累犯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均是危害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的轻重不受。
3、前罪和后罪间隔时间长短没有。累犯的处罚。
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