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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侦查期限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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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再延长二个月侦查期限的情形如下:

(1)设区的市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省级人民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条

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并受人民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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