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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赔偿安置协议后可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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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征收管理条例》,一旦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无权反悔,并且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与其他行政行为救济渠道不同的是,对于对征地行为的不服,复议是必须先行的程序要求。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必须先进行复议,然后才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如果征收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征收人是不能反悔的,要执行协议的约定。对征地行为不服,复议前置是程序的需要,这是征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救济渠道不同的地方。

拓展延伸

签署补偿赔偿安置协议后的法律约束和取消条件

签署补偿赔偿安置协议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将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协议的内容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赔偿金额、安置条件等。一旦签署,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支付赔偿款、提供安置条件等。然而,根据特定情况和法律规定,协议的取消可能存在一定的条件和。例如,当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条款,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允许撤销协议时,可能会有取消协议的可能性。具体的取消条件应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确定,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应按照约定执行,无法反悔。但在特定情况下,协议可能存在取消的条件和。建议根据协议条款和适用法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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