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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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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4310元/人/年。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批准并公布执行;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后公布执行。当地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综上所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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