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章,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章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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