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不支持 video 标签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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