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规定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具体如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资料具体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