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主要有两种:
(1)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责成有关部分;
(2)房屋拆迁治理部分依法申请人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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