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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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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拘留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二)提请人民批准逮捕的时间

1、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3种情况是说,机关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起人民审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7天。

(四)计算

1、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0天(3+7);

2、特殊情况下是14天(3+4+7);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适用第三种拘留期限,即以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长时间是17天。

机关拘留盘问的时限一般为24小时。依据我国《人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盘问时间依法不得超过24小时,自带至机关之时起算;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留存相关的盘问记录。

机关拘留的期限的规定是,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机关拘留的程序:

1、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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