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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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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基础研究的特点,每年从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经费,资助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二条 重点项目必须围绕云南省经济、科技的战略布局,针对我省已有较好研究基础、接近或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学科新增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特别是:

1、对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要影响的应用基础研究;

2、对发展我省有特色及优势的学科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或新生长点;

3、能充分发挥我省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优势的研究领域; 4、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有较大意义的基础研究;

5、对培植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有先导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重点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和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的原则,注重发挥国家、部门、省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的研究条件,支持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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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重点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三个。研究年限不超过四年。

第四条 从每年的重点项目中,选择部分涉及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可望在近期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技术基础研究项目试行招投标制,并逐步推进。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重点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每年与面上项目申请同步组织重点项目推荐工作。重点项目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提出,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送云南省科技厅基础处(以下简称基础处)。

第七条 基础处根据《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资助方向,对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并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度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提出建议项目,连同有关材料报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议,经省科技厅厅领导批准后,列入当年度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 重点项目申请者(项目主持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并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科研人员。申请者及具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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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申请的其他成员,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点项目的申请。在研重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须在该在研究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申请新的重点项目。

第九条 符合重点项目申请条件的科技人员可根据当年发布的年度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按要求认真填写《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五份,所在单位完备签章(字)手续后,送基础研究处。并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基础处对通过初审(形审)的《申请书》,按项目汇总,组织专项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均应由申请者及有关人员到会答辩。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一般聘请5—7个专家组成评审论证会,负责重点项目的评审论证。重点项目的评审论证应选出最优的申请予以推荐资助。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部门、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条件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填写“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经评审论证推荐的项目,由基础处提出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分管厅领导审核,省科技厅及省财政厅批准下达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根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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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在《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执行计划书》(以下简称《执行计划》)一式五份,由所在单位完备签章(字)手续后,报基础处核准,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执行计划》存省科技厅二份、项目承担单位二份、项目负责人一份。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将批准实施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研究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滚动实施等办法加强管理。项目负责人须于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包括当年下达项目和已验收结题项目),在每年8月31日前填写《云南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二份),经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基础处。同时,省科技厅于每年9月份组织基金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对项目研究计划及经费调整提出建议,并填写《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二份)存档。基础处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需调整的项目提出意见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延期、或中止执行的,按面上项目的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科技厅批准。重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凡有中止实施重点项目的情形出现,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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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四年内无资格申请新的重点项目。

第十 鼓励与部门、企业实行联合资助。凡联合资助的项目,联合资助单位需对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权利及义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等协商明确,并在《执行计划》中注明。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的经费管理按面上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和《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补充规定(试行)》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基础处(或会同联合资助方)签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通过鉴定的重点项目,应在鉴定后一个月内将鉴定申请书及证书报送基础处。项目的验收可结合其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著作、论文、鉴定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应标注“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编号(属多渠道资助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注明)。凡不标注者,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申请基金各类项目。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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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题后三年内,承担单位应将该项目有关著作、论文被应用及新发表情况、成果应用情况等报基础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所有权归省科技厅、联合资助方、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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