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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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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中)◆经济与法盗窃罪。这里的通信线路实际就是一种无形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在虚拟空间中以“装备”或“货币”等形式存在,但是仍然是以特定方式排列组合的无形数据,可以作为无形财产得到刑法保护

。但是,虚拟时空已经被设计成极尽模拟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规则,高度还原现实世界的真实性,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关系已十分密切,并且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然突破了虚拟空间,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此外,虚拟财产也具有性和依赖性,将受到游戏运营期间的多种因素和游戏软件技术等因素的,并必须依托特定虚拟社区空间和特定网络游戏而存在。二、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迄今为止,我国的现行法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没有清晰明确的立法界定,想要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提供刑事法保护,还要以其本身的经济和法律内涵作为法理基础。那么,厘清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本研究得以进行的首要前提。首先,根据法系刑法的通说观点可知,刑法上的财产不仅指有形财产,也包含满足一定条件的无形财产。我国《刑法》第

265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行为,构成

◆经济与法。

因此从刑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能够有效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的为游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2.满足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

犯罪的发生,将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立法机关制定刑法,以期能够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被侵犯,多数都是通过病毒和木马程序进行的。放任这些木马和病毒在网络上传播,将导致网络秩序遭到严重扰乱。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与网络息息相关。网络秩序遭到扰乱,将导致人们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进而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目前,一些由虚拟财产案件引发的暴力恶性案件频频出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的现象数见不鲜,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处之不慎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加强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维护社会秩序迫在眉睫。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1.加强立法保护:

古人云:凡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但是立法程序的启动牵一发而动全身,想要遏制愈演愈烈的虚拟财产侵害问题,对刑法中的“财产”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将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财产保护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份子可以使用的高科技犯罪手法越来越多。所以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还应增加立法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提供刑法保护

。因为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传播计算机病毒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面,犯罪主体可能是单位,应当严密犯罪圈。

2.完善司法保护:

在司法保护方面,为避免网络游戏玩家在虚拟财产遭受侵犯后投诉无门。还应尽快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以确保司法人员的意识能够得到提高,并使我国司法程序能够得到规范

。另一方面,在调查取证

的过程中,应更注重第三方证据收集,即从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处完成证据收集,以便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为达成这一目标,还应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确保运营商与服务商能在一定时间内保留用户数据,并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才能为刑事诉讼提供充分的证据。

3.规范执法保护:

完善立法能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但是想要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提供全面保护还要严格规范执法。在受理虚拟财产犯罪案件时,和还应结合具体案件对涉案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进行准确认定,合理的划定犯罪圈,确保公民合法财产得到切实保护,有效的打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涉案虚拟财产数值的准确认定问题,急需制定一套完整的价值确定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合理的量刑和惩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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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2010(1).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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