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深化和完善
来源:99网
:2012年10月 上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0ct..2012 Vo1.22 NO.5 第22卷第5期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未成年人 社会观护制度的深化和完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课题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上海201199) 摘要: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中如何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 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的监督考察及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等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值得探讨的课题。新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但传统司法体系制约、构建缺失、流程设置 模糊,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面l临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 能,积极推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矫正,探索建立以专业力量为依托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实 现了工作模式专业化、帮教力量社会化、观护体系全覆盖。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社会观护制度;司法转处 中图分类号:D91 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08—5750(201 2)05—001 9一(06) DO1:1 0.3969/j.issn.1 008-5750.201 2.05.00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是对于涉罪未成年人 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事诉讼法备受瞩目的亮点之一无 采取非监禁措施,将其置于自由社会,交由社会力量组 疑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 成的专门观护组织,在诉讼期间接受观护人员的辅导、 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 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等,以达到改善行为、 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进行社会调查、严格 预防再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并为司法处理提 观护组织”,是指对观护人员承担组织、协调、 使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设置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 供依据的活动。 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上述规定涵盖的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均在近年来的未成 管理和培训等职责,并指导观护人员开展日常教育考 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积累了大 察、帮教矫正工作的机构。观护组织一般隶属于本区域 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其中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实践 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可设置为观 与严格适用逮捕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以及社区 矫正等规定的执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社会观护 制度是上述规定得以执行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新刑 出了新的要求。 根Probatio,本意系指“一段的试验或证明期间”,最早 用于教会对教友的考验。 护站、观护点上下两级组织模式。由观护站统筹协调观 护工作,并根据区域特点,在各街道(镇)、社区内设 置若干观护点,以便于观护对象就近参与日常观护活 责任感和观护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工读学校、救助中 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对社会观护制度的深化、完善提 动。同时,也可以组建专门的社团组织,吸纳富有社会 观护”一词,英文原为Probation,源自拉丁文语 心、社区活动中心、志愿者组织等作为社团成员,为观 护对象提供食宿、文化知识学习、法制教育、劳动技能 培训等帮教条件。而“观护人员”,则是指在观护组织 收稿日期:2012—08—06 责任编辑:孙树峰 作者简介:课题组组长:彭志娟,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副检察长;课题组成员:董利(1969一), 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未检科科长;谭尘(1981一),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未检科 副科长;朱泓烨(1988一),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未检科干部。 一19— 的管理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日常教育考察、帮教矫 门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在校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 正工作的人员,一般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作为主要成员, 作,由教育局负责管理,学校及专职教师、青保干部具 居(村)委会干部、社区民警、青保老师、共青团干部 体操作;非在校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则由团 及志愿者等作为辅助成员。 区委负责管理,具体由设置在各街、镇的社工站派遣专 一、上海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的 业社工进行帮教;居(村)委会、社区则协助派出 所、司法所等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并配合开展帮教;妇 联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培训,完善其家庭教育条 件;企业则配合对其涉罪未成年员工开展观护帮教,或 者为“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和帮教条件。 探索与实践 (一)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演进 21世纪初,上海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年均增速达 市在总结“闵行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 20%以上。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办案任务越来越繁重, 难以全面承担涉罪未成年人的案外帮教工作。另一方 面,涉罪外地来沪未成年人比重持续上升,从2001年的 30.7%逐年提高到了2011年的81.7%,以户籍为依据的传 统社会管理模式显然不能为其落实监护和帮教,羁押和 监禁刑造成的“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的负面影响 不仅导致矫治难度与重犯可能性增加,而且由此带来的 来沪与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平等,严重影响未 检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 探索,以闵行区为观护工作试点,推动构建涉罪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社会帮教 条件。2003年5月,闵行区在市指导下,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观护工作经验,在闵行区莘庄镇设 置取保候审观护点,招募志愿者对涉罪少年进行观护, 观护内容包括与少年谈心沟通、适时辅导少年学习和劳 动、及时记录少年的思想动态、学习劳动、权益保护情 况等。这一举措使得由以往对涉罪少年单一的监督模 式,向监督与教育、辅导并重的模式过渡,开始了涉罪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的实践探索。 在观护点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市党组审时 度势,根据上海“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的总 体部署,以出资购买社会服务、建立专业社工队伍 为契机,于2004年在上海市未检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办 案专业化与帮教社会化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要求各级 未检部门立足职能,主动延伸工作触角,推动并配合党 委和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构建社会化的帮教矫正体 系,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处遇和教育挽救提供支 持保障。 闵行区在区委、区的支持下,整合各方 社会资源,于2004年探索建立了由区综治办牵头,区预 防办、未保委、教育局、团区委、妇联、学校、社会工 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基层组织、社区、企业等各方 力量共同参与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在观护体 系中,综治、预防、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党政职能部 一20一 进各区县的观护体系建设。至2010年初,全市各区、县 均建立了社会观护体系,共设立观护总站17个,观护点 215个,观护基地58个,形成了覆盖所有街、镇的网络 化社会帮教体系。 (二)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定位和功能 社会观护体系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的社会支 持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保障平台,其主要功 能:一是创造非羁押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的社会帮教条 件;二是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三是为不起诉、量刑建议 等提供参考依据;四是预防重新违法犯罪。要充分发挥 上述功能,需要有充分的人力、物力支持,并建立配套 衔接机制。 在社会观护体系中,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一是 加强与、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 合,完善配套衔接机制,推动观护工作向前延伸到侦查 阶段,做好观护与矫正在审判阶段的衔接,形成覆盖刑 事诉讼全程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体系。二是加 强与综治部门、青保部门以及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 学校、社工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社团等社会力量 的沟通联系,整合社会资源,以刑事诉讼为载体,采用 服务、督导、咨询等方法,实现职能互补,共同开展对 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考察、帮教矫正工作。三是加强对 社会观护期满后的帮教对象的回访考察工作,预防其重 新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 支持保障下,可以结合办案,开展各项矫正帮教活动。 (三)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流程和内容 1.观护资格的确立 对涉罪未成年人作羁押必要性评估,审查其是否有 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条件。对依据相关规定符合观护 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同意进行观护的决定。 2.文书的转接及衔接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并作 出同意观护决定后,应在3日内将观护对象的基本资料 及《帮教记录卡》等有关文书转交至观护站,由观护站 进行审查、接受后指派观护人员,共同签订观护帮教协 议。 较强的企业合作建立了特殊观护基地,由企业提供食宿 条件和劳动技能培训机会,并指定作风正派、擅长教育 3.对象的日常观护 观护人员负责观护对象的日常观护工作,观护期 的企业人员作为带教老师,配合社工进行帮教。同时,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日常观护是观护工作流程中的核心 建立“无利害关系人保证”制度,由特殊观护基地的负 环节,具体内容:一是教育考察。通过法制教育,促其 责人或带教老师担任其保证人,较好地解决了取保候审 知晓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考察其观护期间表现和思想动 难的问题。例如闵行区在莘城宾馆建立特殊观护 态,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二是心理矫正。通过沟通、 基地,并由宾馆经理担任“荣誉保证人”,先后纳入多 疏导和心理干预、治疗,矫正认知偏差和心理问题,帮 名“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无一脱保、再犯, 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行为矫正。对具 均被作出不起诉处理,其中两人工作表现良好,在观护 有吸毒、酗酒、网瘾等严重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通过 行为矫正,戒除或缓解其不良行为倾向。四是团体活动 与公益劳动。培养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其 认同社会主流价值,重新融人社会。五是知识学习与技 能培训。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 和劳动技能的机会,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开展其他有 益于未成年人身心的活动。 4.评定考核 观护期满后,观护人员应根据观护对象在观护期间 的综合表现,制作观护帮教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报经观护站审核后,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综合案件 及观护帮教情况,对观护对象作出司法处理决定。 5.跟进帮教 作出处理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将结果反馈观护 站,便于与跟进观护工作相衔接。被相对不起诉的观护 对象,应由原观护人员继续开展跟进观护工作。跟进观 护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被起诉后判处非监禁刑的 观护对象,可以由原观护人员继续开展跟进观护工作, 也可转至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观护人员开展跟进观 护工作。跟进观护期限应根据刑罚轻重和缓刑考验期限 加以确定,一般为六个月到三年。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转处制度的借鉴 (一)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的规定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这一规定 显然并不意味着对于未成年人一律适用非羁押措施,简 单地将涉罪未成年人一放了之,脱离司法体系。要达到 教育效果并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必须有社区处遇方案的 跟踪。因此,司法转处是以社会工作观点复健哲学为理 论基础,又被称为“社区式的犯罪矫治”,依托专业社 会工作者为主要力量的观护体系。 针对在沪“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 的“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也 难以依托学校或社区开展帮教的问题,上海检察机关一 是建立“三无”未成年人观护机制,与一些社会责任感 期满后还被宾馆录用为正式员工。二是建立跨区观护配 合衔接机制,观护体系是以区县为单位建立的,主要以 居住于本区县的涉罪未成年人为观护对象。而司法实践 中,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地与居住地可能分属不同区 县,造成了观护工作衔接上的问题。市未检处明 确了观护工作以居住地为主的管辖标准,同时要求居住 地检察机关协助犯罪地检察机关与居住地观护点进行接 洽联系,并配合开展日常观护工作。近年来,上海检察 机关已对2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落实了跨区观护工作,无 一脱保、再犯,均顺利回归社会,效果良好。三是建立 市级观护基地补充机制,由于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 衡,观护资源与观护对象存在配置不合理的情况。有的 区县观护资源丰富,但符合观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并 不多;而有的区县则恰恰相反。为此,市于2011 年与民营企业富大集团合作,建立了第一家市级观护基 地,为观护资源不足的区县提供观护服务。目前,已有 多名“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被纳入该基地进行观护,避 免了不必要的羁押,效果良好。 2007年至201 1年,上海市涉罪未成年人的不捕率由 8.4%上升到15.0%,不诉率由3.0%上升到7.7%,非羁押 直诉率由19.5%提高到33.9%,非监禁刑适用率由19.5% 提高N32.0%。 (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对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制约及救济程序作出了明 确规定,而且在第272条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 验期内,由人民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 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做好 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 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 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 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 一21— 育。” 民、人民、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完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是人民 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 ,是基于检察机关在决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T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已经充分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 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 个人情况,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有利于监督考察 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两高两部《办法》,对未成 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上的衔接,并在考验期满后及时 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继续提起公诉。新刑事诉讼法 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同时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 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 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这是基于监护人本身就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 在考验期间内,监护人也有义务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管教,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成年人的监督考 察工作。 上海观护体系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包括社会观护的 制度设计与主要功能,经实践证明与附条件不起诉的监 督考察制度契合。在社会观护流程中,检察机关在经过 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并征得观护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 后启动观护程序,首先需要通知其住所地的观护点指定 一名社工牵头,组织各方社会力量,建立观护小组。检 察机关、观护对象及其监护人与观护小组签订三方观护 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确定三至六个月的观护期 限。在考察期内,社工根据观护对象的具体情况,量身 定制专业帮教方案,并借助观护小组中社区、学校等力 量,落实法制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矫治、公益劳动等 帮教措施,形成书面帮教记录,详细记载帮教情况和观 护对象表现。观护期间,检察机关承办人定期地指导和 监督观护小组的工作,并视情参与帮教活动。观护期限 届满前,观护小组召开评议会,对观护对象作出综合评 鉴,并形成观护报告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与观 护对象面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审查核实后,结合案 件具体情况,对观护对象作出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并建 议适用缓刑等司法处理决定。 检察机关组织社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进行考 察帮教,并在考察过程中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审核作 用,不仅没有违背立法的本意,而且更有助于厘清对于 未成年人特殊司法处遇的决定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能定 位,从而达到让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 矫治和教育,并顺利回归社会的立法目的。 (三)社区矫正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 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 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2年1月,最高 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联合下 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办 法》),该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人 一22一 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 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 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4)针对未成年人 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展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 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取易为 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和心 理辅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 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 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 融人正常社会生活必要的措施。 两高两部《办法》的颁布实行,使得社区矫正工 作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侧重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宏观指 导,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方案的规定仍过于原则。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上海自2002年起率先启动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社区矫正社团组 织,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逐步在分类分 阶段分级矫正方面充实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 的内容,在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方法上充实了心理矫正、 补偿性公益劳动等内容,开展了心理诊疗工作室、社区 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中途驿 站等社区矫正设施(项目)建设。 上海观护体系致力于刑事诉讼中矫治帮教的全程 化紧密衔接。一是与、司法局、等建立矫正 帮教衔接制度,确保判处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 接。在司法衔接方面,通过公、检、法委托或核实司法 局社区矫正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对社区 矫正可行性进行动态评估;通过宣判时通知罪犯列管地 派出所、司法所到庭当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证 非监禁刑与缓刑的判处与社区矫正在司法环节实现有效 衔接。在帮教衔接方面,以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帮教老 师、矫正社工担任陪审员的方式,促使观护帮教与矫正 帮教在审判阶段实现全面衔接,从而有效解决观护对象 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帮教脱节问题。二是整合特殊观护基 地资源创设以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为主导,以留用观护 基地及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为补充的三种模式,实现 了社区矫正全覆盖的差异管理。对于在沪有实际居住地 或就学就业等条件的涉罪外地来沪未成年犯,判决后安 开展工作。 排在居住的社区内进行社区矫正;对于在基地内进行观 (三)建立以投入为主导。吸收志愿单位及个 护帮教的“三无”来沪未成年犯,经征求基地及观护对 人共同参与的观护体系 象双方意见,判决后可通过签订等于或者长于非监禁刑 英美两国社会观护工作最初均是由志愿者推动发 或者考验期限的用工合同的方式安排在基地内进行社区 展,后由于志愿人员及观护经费不足,才由参与其 矫正;对于外地来沪未成年人自愿返回原籍且经过社会 中,相互支持。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的社会观护工作自 调查、征求意见,其原籍社区具有接纳、监管帮教能力 始就由推动开展,观护人由聘用,所需经费也 并同意接纳监管帮教的,则可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 由财政拨款。 并由检察机关进行跟踪监督。 由统一调配固然符合行政组织学上协同一致的 依托观护体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并不需要另 原理,有利于调度各部门力量,畅通工作渠道,提高工 起炉灶,可以充分整合现有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从 作效率。然而,即使如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尚无足够 而建立起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框架。 财力单方支持社会观护,需要招募志愿者参与,全部经 完善社会观护工作的建议 费由投入的模式很难在全国推行。 有感于公职观护人员的不足及投入的艰难, (一)以立法形式确认观护制度 地区援引欧美志愿者工作理念,建立荣誉观护人 观护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已经成 制度,吸收社会热心人士,汇人观护工作行列。考虑到 为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少年 、地区习俗、文化的相似性,我们可以借鉴该 司法体系,少年观护制度面临缺少上位法支撑的尴尬境 项制度,由司法部门聘用志愿者为观护人,并给予相应 地。随着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制度已经成为 荣誉身份。但以经济发展及社会工作经验水平的差异而 制约因素,只有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少年法律,以立法 论,单单引入荣誉观护人制度恐怕并不能解决根本问 的形式加以确认,才能解决少年观护制度中机构设置和 题,在无适当经济补助的情况下,不易有足够的荣誉观 人员配备等问题,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模式,实 护人来辅助公职观护人(上文所述的执行机构公职人 现观护工作法治化。 员)开展庞大的观护工作。为此,我们还应设立荣誉观 (二)组建专门的社会观护执行机构 护单位制度,吸收有志于帮助罪错少年的志愿单位,借 我国社会观护制度大多借鉴英、美等国成熟经验, 企业社团的财力来弥补力量的不足。 将参与社会观护工作的组织分为决定机关和执行机构两 (四)从以决定机关为主导的模式向决定机关与执 大类。在决定机关的设置上,我国与英美等国并无太大 行机构相互配合的模式转变 差异,均是由司法部门承担。在执行机构上,英国内务 我国司法机关所拥有较为强大的公权力,地位崇 部下设“观护制度咨询及培训委员会”,指导解决观护 高,造成现有观护体系中决定机关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并培训观护人;美国的执行机构 公检法不仅可决定观护工作的适用与否,也拥有掌控观 包括少年监管中心、、少年监狱、接受与诊断中 护过程及决定观护起止期限的权力。 心、训练学校、重返社会训练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多个 观护制度运行有两个阶段:一是慎重选择受观护 组织。相对于英美国家完善的执行机构体系,我国至今 者,将其附条件地置于自由社会中;二是观护人对受观 未确立统一的执行机构。 护者的监督、辅导与帮助,使其改悔向上。决定机关与 在上海的观护体系中,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形成 执行机构分别承担前后阶段的工作,相互之间并无隶属 执行机构的框架,其中尤以青少年事务社工站承担主要 关系,如追溯观护制度创立的本意,则执行机构的工作 观护任务,但由于社工站仅是地方性组织,不具有普遍 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因此,决定机关不应过度参与具 适用性。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 体观护进程,而应恪守职责,与执行机构相互配合,这 难以仿效英美高福利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专业人员 利于厘清行政与观护、司法与观护的关系,按照专业分 组成的统一执行机构。我们建议,可以部分借鉴英国经 工的原则,做到各司其职,避免角色冲突。 验,设立“观护制度咨询及培训委员会”,指导解决观 (五)对被观护者须遵守的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 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并在全国各乡、镇、街道设立观 对涉罪少年采取非监禁措施,已成为国际司法的普 护区,作为专门的社会观护执行机构。经济发达的地 遍趋势。但采取非羁押、非监禁措施仅是手段,而并非 区,可在观护区内聘用专人作为观护人(如社工):经 观护的目的,对涉罪少年采取更宽缓的强制措施,还会 济较为贫困的地区,观护区可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 带来被害人对自身安全的担忧,有鉴于此,许多采取少 一23— 年观护制度的国家都对受观护者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 须遵守的事项,包括居住于固定的居住地,从事正当职 观护人在观护过程中根据少年的具体情况,可以再制定 Et本《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了少年必 适合个体的行为准则。 业,禁止与品行不良者交往,转换住所或长期旅行时必 参考文献: 须经过观护者的许可,此外还根据少年的具体情况,分 别规定其生活目标和禁止事项等。 我国司法并未确认少年观护制度,实践中受观护人 [1】张甘妹删事【M】.三民书局,1986:84—85. 【2]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 2004:27. 的权利义务一般参照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相关规定。少年 【3】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人民检察, 观护由于有执行机构的参与,完全有条件制定更为具体 2012, (8). 的规定,包括生活习惯、学习工作目标、禁止事项等, Deepening and Improvement of Minors’Social Probation System in the Framework of New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Research Group of Minh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Minh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Shanghai 201199,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procuratorate of Shanghai based on the minors criminal prosecutorial functions, promote the socialization of the charges made against minors admonishing correction actively.What’S more.they have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social protection for criminals minors with the help of professional,realized the operating mode specialization,the power of admonishing socialization,the probation system.In the newly revised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the system of minors’criminal justice has been enriched,but he consttraints of system’S building, he obstcure setting of he tprocedure re a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we faced.How to practise the supervise during the strict limits measure of arrest.conditiona1 not accused for criminals minors and the social correct for criminals minors re worth adiscussing both in academic and practice. Key Words:New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Social Probation System;Judicial Diversion 一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