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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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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6.05.25

• 【文 号】银监办发[2006]140号 • 【施行日期】2006.05.2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

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0号)

各银监局(除外):

监管信息表明,最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业务存在风险隐患。为遏制案件发生,控制新的信用风险,现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风险状况

(一)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状况

今年一季度,由于资金较为宽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发展迅速。截至3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余额3552.4亿元,比年初增加697.亿元,增长24.4%。其中,福建、云南、陕西、天津等四省(市)增幅较大,分别比年初增长45.27%、55.62%、114.38%和154.32%。少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债券投资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对合规开展业务审核不严,加强内控管理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措施不完善,

加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二)银行卡业务风险状况

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对增强服务功能,提升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银行卡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隐患:不能严格执行各业务系统的密钥管理制度,特别是POS密钥管理不严;不能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没有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与其签订的书面合同,没有全面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业务主机生产环境和开发测试环境管理不严格,存在制卡流程管理和重写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三)片面理解和执行可能导致的风险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提出的重大决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责无旁贷。但一些地方片面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建新村”,家家住别墅,大搞楼房建设。少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顾自身实际情况,盲目放贷,忽视了信贷资金运用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潜在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监管要求

(一)防范债券投资业务风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3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债券投资行为。一是根据资金状况、管理水平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债券投资业务发展规划,稳健开展债券投资业务,防止业务过度扩张。二是严禁以协议国债、融券、虚假债券回购、虚假代保管和购买股票等形式进行投资,严禁以任何变相的方式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合作进行债券投资业务。购买国债及性金融债要通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托管。三是认真清理违规及不良债券投资,制定清收规划,落实清收责任,尽量减少损失。四是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意识,科学识别、准确计量、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五是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加大内部稽核检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卡业务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6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要求;省联社要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一次银行卡业务安全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查找漏洞,消除隐患,强化银行卡业务系统安全管理。要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发卡和受理行为,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料,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做好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教育。要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防范特约商户套现等风险。要加强对大额、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等监测,严格执行相关报告制度。开办银行卡业务的机构要与中国银联等机构及时沟通,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银行卡套现等行为。

(三)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防范盲目投资风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道路,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特点,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调整信贷结构和投向。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新需求,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在继续完善提高现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要控制贷款的集中度,尽量避免资金在行业、地域等方面的过度集中。严格大额贷款审查,有效控制“垒大户”行为。要坚持自主经营,讲求经济核算、风险可控,有效防止新一轮信

用风险的发生。

各银监局要按照本提示要求,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和落实,并根据辖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业务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等行为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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