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来源:99网
攀枝花市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

通 知 (攀府发〔2007〕5号)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3月5日市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 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007年3月5日市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8日攀府发〔2007〕5号印发)

第一条 为适应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攀枝花市(以下简称市)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与市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法制局是市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攀枝花市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局报请作出决定: (一)作为被申请人的工作部门是由副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委托市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处理,以市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市法制局代表市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市作出处理;

(七)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市;

(八)对市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责令其受理;

(九)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十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三)办理因不服市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四)指导市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部门规定和省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法制局以市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法制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市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法制局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一)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法制局。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法制局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审查决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经市分管法制工作的副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除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攀枝花市”印章外,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攀枝花市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法制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