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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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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提高医院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科研本领,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包含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 职称评定是依据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管

理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依照肯定程序和标准评定医务人员职称的工作。 第二章 职称评定条件

第四条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

第五条 医务人员评定初级职称的条件如下:

1. 持有本医院规定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2. 从事临床工作满三年;

3. 参加过肯定数量的学术沟通和连续教育活动; 4. 具备良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管理本领。 第六条 医务人员评定中级职称的条件如下:

1. 持有初级职称证书; 2. 从事临床工作满五年;

3. 连续参加肯定数量的学术沟通和连续教育活动; 4. 在科研领域有肯定的成绩;

5. 具备较高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管理本领。 第七条 医务人员评定高级职称的条件如下:

1. 持有中级职称证书; 2. 从事临床工作满十年;

3. 连续参加肯定数量的学术沟通和连续教育活动; 4. 在科研领域有较突出的成绩;

5. 6.

具备杰出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管理本领; 有引导培养下级医务人员的经验。

第三章 职称评定程序

第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的程序如下:

1. 医务人员向医院人事部门申请职称评定;

2. 医院人事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评定条件;

3. 布置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资料审核,评定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构成;

4. 评定委员会依据面试和资料审核结果,综合评价申请人的综合本领和成绩;

5. 医院人事部门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6. 申请人对评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申诉,由医院设立的特地机构进行复核;

7. 经申诉复核机构确认后的评定结果为最结束果。 第四章 职称评定嘉奖

第九条 通过职称评定并获得相应职称的医务人员可享受以下嘉奖:

1. 获得初级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可享受相应津贴;

2. 获得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可享受相应津贴,并优先考虑晋升管理职位;

3. 获得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可享受相应津贴,并优先考虑晋升高级管理职位。

第十条 职称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需要重新进行职称评定。

第五章 职称评定纪律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 供应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 2. 遵守评定委员会的布置和要求;

3. 不得通过考试作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 4. 不得干扰其他医务人员的评定过程;

5.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通过正当程序申诉。

第十二条 对违反职称评定纪律的医务人员,将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警告、降低或取消职称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医院全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归本医院人事部门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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