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口・企业会计准则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 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明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 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确认。 得税:(一)企业合并。(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 者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 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 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 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 能不会转回。 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 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 第二十四条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龉与所得税有关的下 列信息:(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所得税 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 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 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 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 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 能转回;(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 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 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计量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 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 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 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 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 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 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 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 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 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 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 转回。 第二十一条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 口・22-财会月刊(会计)2OO6.6 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 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 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 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 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 异金额。 ,, ’,、、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9、号、. . 一 : ' 外 币折 算-/ 。 ‘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 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 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一)买入或 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 资金;(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与购建 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 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二)外币项 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 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 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 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 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索: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 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 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的计价和结算;(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 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六条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 自主性;(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 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 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四)境外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 债务。 第七条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 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 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 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 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 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 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 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 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 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 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 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 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 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 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 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 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 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二)利润 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 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 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 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t对资产负债表项目 运用~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 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口 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 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 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 报表折算差额,白所有者权益项目转人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 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 报表折算差额,转人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 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 表。 第五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 列信息:(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 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二)采用近似 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三)计人当期损益的汇兑差 额。(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 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 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一)两方或者两 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 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 主体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五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 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 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 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 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 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 第七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 计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 2006.6财会月刊(会计)・23・口